泽连斯基:鉴于前线局势推迟参加所有国际活动
胡锦涛同志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选择,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重大理论。
[2] 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24页。[10] 齐奇,朱深远::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研究报告,《法治研究》,2013年第7期,第116-131页。
因此,《六项规定》中的六大公开仅仅是人民法院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并没有涉及政务信息和队伍信息的内容,而《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关于法院机构信息、人员信息的内容正好与政务信息和队伍信息对应,不过,内容上还应当进一步完善。(4)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2013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为司法公开评估体系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要更加注重司法公开内容的精细化和规范化,另一方面强调司法公开载体建设的重要性。一个国家的司法如果不能得到民众最广泛的信赖,司法便会被扭曲,成为一种异化的力量。从分数比重上看,庭审公开以及工作机制的建设是司法公开评估体系设计的重中之重,同时文书公开的重要性也得以体现。
所谓规范化是指司法公开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注意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但是,司法公开并不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可以无限扩张,司法公开赋予公民的权利是有限度的。(二)建立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制度体系 产生行政争议本身并不可怕,而令人担心的是,在行政争议出现后,没有一套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体系。
为此,应当最大限度地回应社会对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的不同需求,为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设置一整套包括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在内的制度体系。因此,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解决行政争议职责的,要启动追责程序,从而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四)坚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与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有机统一 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而作为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是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法治化解决必须防止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空转以及体内循环问题,对于那些裁判没有问题,无错可纠的案件要及时启动依法终结程序,防止终而不结、无限申诉。
(二)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行政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提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责任很大,也极易引发行政争议,这必然要求政府对既定法律的坚定维护和正确实施。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大量规范性文件实施,往往需要依靠行政执法人员来执行如果经过上述渠道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和要求,主动适应构建立案登记制下解决行政争议新常态的实际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要着力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赋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义务 长期以来,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缺乏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导致在行政执法以及行政决策中对产生行政争议的风险缺少评估,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漠视行政程序,习惯于通过违法方式打击违法,放任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当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转变简单地把投诉举报作为信访事项处理的做法,实践中大量投诉举报人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二)坚持解决争议与源头预防的有机统一,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二)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行政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提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为解决立案难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法行政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且发展也不平衡,运动式执法、惯性执法以及因行政决策不当造成大面积违法让行政审判工作陷入困境。
人民法院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坚持公正司法,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既要善于从法律视角依法办案,又要善于从社会视角处理问题,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针对在初始阶段不能得到解决的行政争议,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中的主渠道作用。
在案件审理中,对于涉民生案件,特别是群体性行政争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征收、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行政争议,更要注意最大限度地依靠当地党委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实质性解决争议,而不能简单地以案件涉及地方经济发展大局而不受理或审判。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能够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以及党内法规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言和建议,从而推动党内法规及时清理和健全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制度体系有其独特优势,理应受到重视,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同时,对于新《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生效实施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只能按照新法规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一次再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一次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如果检察院支持法院的生效裁判,案件就应该就此终结。今后,有必要把分散在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相对集中起来,建立跨部门和跨行政区划的行政复议机构,从而真正提高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行政争议解决渠道的多元化,即不仅依靠行政诉讼渠道解决行政争议,同时应广泛建立协商、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各种行业性或纯民间性的调解)、仲裁等社会机制,以及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政机制。
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方式很多,但基本方式是法治方式。
为了有效应对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立案登记制下行政争议大幅上升且纷繁复杂的形势,应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而一旦产生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机关内部往往把解决行政争议的责任推给法制部门,在外部则推给法院解决。
今后在《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中,也应该把解决行政争议写入立法目的,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是解决行政争议的第一责任人。而现行的再审制度总是让当事人存有无限希望,只要有一线希望,许多当事人就要不断信访。
当然,推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除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外,还有一个重要理念是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制度体系和职能定位尽管各自功能、结构、价值取向各有不同,但都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履行职责,而不是相互推诿扯皮。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推进时习惯于搞变通、打折扣,尤其是涉及民生的征地拆迁、公共设施建设等领域,寻求绿色通道,走快行线,将各种立项、审批、许可、听证等法律规定抛在一边,盲目追求效率和速度。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把依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对立起来,认为依法决策束手束脚、干不成事。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的路径选择 当前在我国体制转型、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正经历着黄金发展时期和矛盾凸显时期并存的风险社会时期。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是监督和规范决策权,提升决策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的重要途径。为此,把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等法治轨道解决,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案件,对违法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判决败诉,从而倒逼行政机关在源头上严格执法,推进依法行政。
如果经过上述渠道没有解决争议或者当事人根本不同意移送上述渠道解决,那么就移送审判部门开庭审理。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条就落实立案登记制专门作出规定。
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政府做到该管的管好,不该管的坚决下放权力,坚决从原来的一些不该管的领域中退出来,更好、更强有力地、更集中地管好另外一些应该管的职能。当事人可以首选行政程序,因为行政程序具有便捷、效率的特点,且可以进行调解,有利于使纠纷快速解决和实质解决。
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行政案件普遍存在的立案难问题广受社会批评和诟病。(三)坚持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的有机统一,推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协调顺畅运行 我国现阶段的行政争议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解决这些行政争议,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就能做到的,需要国家不断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多元化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将诉诸法院解决的绝大部分行政争议能够及时分流到行政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其他纠纷解决渠道解决,充分发挥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业协会、消协、工会、妇联等部门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中的重要作用。这种制度设计目标是将80%—90%的行政争议能够在人民法院速裁和多元化解决部门得到有效解决,剩余10%—20%的行政争议由审判部门依法审理作出裁判。因此,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通过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把行政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有效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这是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发生的关键。此次新《行政诉讼法》把解决行政争议作为一个立法目的新增加进去,是一个重要进步。
通过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合法性审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